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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聚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2019/20260909-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9-0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思)应急罚〔2026〕FM-6号

案件名称:普洱聚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单位名称:普洱聚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5775343XB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6-05号鼎城国际商铺

法定代表人:潘某江

违法事实:经调查普洱聚源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矿井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矿井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矿井1057回风平硐(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上方地形约达90°,易受地表 滑坡、滚石等地质灾害影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矿山主要通风机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等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40条   A档、第46 条 C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矿井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 .8 万元,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矿井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矿井1057回风平硐(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上方地形约达90°,易受地表 滑坡、滚石等地质灾害影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矿山主要通风机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3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4.2 万元,合并罚款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9月3日

处罚机关: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 (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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