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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叶某勇行政处罚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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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勇(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41岁,现住址:普洱市思茅区凤凰城,身份证号3303811********1413,联系方式158****042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3日20时43分,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云南思茅产业园区莲花片区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判断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勇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30963348XR)、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思茅区思茅街道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6·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叶某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94条A档,决定对叶某勇作出处人民币56802元(大写伍万陆仟捌佰零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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