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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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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30963348XR 法定代表人:叶某勇 ,联系电话:158****0429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莲花村车长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3日20时43分,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云南思茅产业园区莲花片区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判断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新进员工培训时间不足。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30963348XR)、《罐车清洗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思茅区思茅街道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6·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95条B档,适用从轻阶次,决定对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处51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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