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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19/20260727-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7-2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 思 )应急罚〔 2026 〕FM5号


被处罚单位: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K7LCLXA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高笕槽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某某        

联系电话:131******88    

身份证号码:330************527  

职     务:  法 人            

本机关于2026 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超规模开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超规模开采83.3万吨 。以上事实有 《2025年度矿山开采现状实地测量报告》、《调查询问笔录》《采矿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应当给予 你单位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2.1万元(大写:贰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账号:       )/通过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思茅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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