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麒超采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
☑被处罚人: 方某 性别: 男 年龄:39 联系电话: 138******67 身份证号码: 5301***********619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村***号附*号 所在单位:普洱锦麒建材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思茅区南屏镇三棵桩 ☑被处罚单位: 普洱锦麒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MA6N8BP28N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三棵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方某 联系电话:138******67 身份证号码: 53012***********19 职 务: 法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对你(单位)超规模开采的违法行为 立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超规模开采83.3万吨 。以上事实有 《2025年度矿山开采现状实地测量报告》、《调查询问笔录》 《采矿许可证》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应当给予 你单位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个人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2.1万元(大写:贰壹仟元整) ,方某罚款0.2万元(大写: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