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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19/20260714-00003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7-1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思)应急罚〔2026〕ZF-3号


    被处罚人: 康某某 性别:年龄: 5* 身份证号: 53272**********215  

    家庭住址: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 邮政编码: 665000 联系电话: 137*****08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在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咖啡厂一队吕某某家宅基地支砌挡墙过程中,发生一起原空心砖挡墙坍塌打击到施工人员的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吕某某宅基地上拆除简易房、取土、支砌挡墙施工项目的承包施工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未组织工人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为工人蒋某某、钱某某、宋某某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施工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一、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份、《调查询问笔录》10份;二、《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思〕政调勘〔2025〕ZF-08号 )1份、事故现场照片5张、事故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三、蒋开祥身份证复印件、普洱市中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普思南镇调[2025]7号)复印件;四、《思茅南屏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10·3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五、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工程施工结算凭证、工资收款凭证;六:施工使用的挖掘机属于康建春个人购买并提供付款凭证,出售挖掘机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证明;七:康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向你送达了给予你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0条A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 . 4万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 ,账号 240800000003278001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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