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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博润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19/20260714-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7-1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思)应急罚〔 2026〕FM-1 号


被处罚单位: 普洱市博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8025746569577  

地址: 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号公园1号*******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某某   联系电话: 177******77  

身份证号码: 3501***********219职    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5 15日对你单位 普洱市博润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存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2026年3月4日联合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检查普洱市博润建材有限公司满过山砺鑫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检查发现的17条隐患问题:1.矿山西帮1390m水平台阶实测高度19.8m,超过设计台阶高度10m要求;2.矿山北帮1410m水平至1370m水平,一次全高开采,未按设计高度10m台阶高度分层开采;3.矿山东侧运输道路1357m水平处坡度12%,超过设计运输道路最大纵坡坡度7%要求;4.矿山坡度超过100m(290m),2025年未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5.矿山设计排土场为单台阶排土,目前已排到位,无备用排土场;6.矿山进入采场入口处,缺少安全警示牌板、安全告知牌板;7.矿山运输生产干线未洒水降尘,积尘多;8.矿山未在运输生产干线、行车通道设置挡矸网等安全防护设施;9.矿山西帮1378m水平台阶未设置挡土墙,平台爆破区域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10.矿山1370m水平台阶采场在用的两台挖掘机驾驶室未配备灭火器;11.现场检查时,矿山边坡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不能显示,未正常运行;12.矿山春节收假后,未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人的通知》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即复工复产;13.矿山未测绘2025年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14.矿山未配备采矿、地质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15.矿山未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未实行“一人一档”管理;16.主要负责人未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17.矿山未对2025年治本攻坚工作进行总结,未编制2026年度治本攻坚任务清单。其中第1条至第4条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 《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云非煤安全监察三处〔2026〕870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思)应急责改〔2026〕FM-1号]、《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普洱市博润建材有限公司思茅区满过山砺鑫石场建筑用灰岩矿安全设施设计》复印件、《普洱市博润建材有限公司思茅区满过山砺鑫石场石灰岩矿29万吨/年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变更》复印件、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 分别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7条C档、第46C档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 万元,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未配备采矿、地质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0.3 元,合并罚款11.3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 /□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 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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