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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魏某某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19/20260702-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7-0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 思 )应急罚〔 2026 〕FM4-1号

      ☑被处罚人: 魏某某 性别:  女 年龄: 39 

      联系电话: 156******76

      身份证号码: 330************527

      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小组

      所在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思茅区六镇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6 5 22 日对你(单位超规模开采的违法行为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超规模开采83.3万吨 。以上事实有《2025年度矿山开采现状实地测量报告》、《调查询问笔录》 《采矿许可证》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应当给予个人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0.2万元(写: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 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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