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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魏某某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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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魏某某 性别: 女 年龄: 39 联系电话: 156******76 身份证号码: 330************527 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小组 所在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思茅区六镇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对你(单位)超规模开采的违法行为 立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超规模开采83.3万吨 。以上事实有《2025年度矿山开采现状实地测量报告》、《调查询问笔录》 《采矿许可证》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应当给予个人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0.2万元(写: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 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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