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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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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802MA6K7LCLXA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高笕槽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某某 联系电话: 131******88 身份证号码: 330************527 职 务: 法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对你(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立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仍继续生产作业(泥石分离机运转)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 《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给予 你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5.6万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 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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