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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19/20260715-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7-0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 思 )应急罚〔 2026 〕FM5号


   被处罚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802MA6K7LCLXA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高笕槽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某某

联系电话: 131******88

身份证号码: 330************527

务: 法人

本机关于 2026 5 22 对你(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仍继续生产作业(泥石分离机运转)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 《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给予 你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5.6万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银行名称 账号 通过  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  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

202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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