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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019/20260409-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4-0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思)应急罚〔2026〕ZF14号


   被处罚单位: 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E9N4HQ82  

   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莲花村民委员会萝卜山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周 联系电话:182*****636:

   身份证号码:532324******191x,职务:矿长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对你单位思茅 思茅街道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8”一般触电事故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 《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生产探矿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生产探矿工程实施方案》《扒渣机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思〕政调勘〔2025〕ZF-08号)、事故现场照片7张、事故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郭娘俭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名单复印件;死者郭娘俭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亡赔偿家属和解协议》《普洱市思茅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证明》复印件、《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思茅 思茅街道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思茅 思茅街道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8”一般触电事故的批复》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条B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58万元(大写:伍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R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账号:2408**********800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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