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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思茅区锦簇百货店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6〕ZF-04号)



索引号: 2019/20260211-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2-1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当事人:思茅区锦簇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DPAY6Y7G

法定代表人:杨某顺 ,联系电话:135****0855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茶马古道社区盛林苑*栋*号商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9日,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联合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普洱市思茅区盛林苑小区门口思茅区锦簇百货店在销售烟花爆竹,经了解,思茅区锦簇百货店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思茅区锦簇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情节一般。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89号裁量阶次A,适用一般阶次,建议对思茅区锦簇百货店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由于思茅区锦簇百货店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思茅区锦簇百货店不予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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