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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思茅 思茅街道计庆康自建房“8·12”一般高坠事故 冷某龙处罚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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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00224********8770,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阳光新城,电话为:150****5114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2日10时许,冷某龙聘用的施工人员在思茅街道三家村社区麻鸡口小组计庆康自建房二楼顶测试吊机时,因井字吊没有搭稳,在测试吊机时井字吊散落,施工人员被掉落的电机带落至地面死亡。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冷某龙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思茅 思茅街道计某康自建房“8·1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冷某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裁量阶次A的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建议对冷某龙作出处人民币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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