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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索引号: 2019/20260130-00004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1-3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政处罚的公示

((思)应急罚〔2025ZF-13


当事人: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D07F6C68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联系电话:181****2397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喜悦广场B座**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9911时30分许,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农联滇南国际农博城16号楼安装光伏底座时,踩破16号楼棚顶的塑料雨棚跌落至地面死亡。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未在高处作业这类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D07F6C6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5621745(B))、《思茅南屏思茅产业园区木乃河片区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9·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B的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决定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1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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