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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田某良行政处罚的公示



索引号: 2019/20260130-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1-3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田某良行政处罚的公示

((思)应急罚〔2025ZF-16


田某良(系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男,身份证号码为1304**********0357,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东漳堡镇东南口村***号,身电话为155****266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991255分,我局接云南思茅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农联滇南国际农博城屋顶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人高处坠落事件,致1人死亡。接报后,我局经过了解得知: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农联滇南国际农博城16号楼安装光伏底座时,踩破16号楼棚顶的塑料雨棚跌落至地面死亡。经查明: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田某良为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情况说明、委托书、《思茅南屏思茅产业园区木乃河片区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9·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田某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裁量阶次A的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决定田某良作出处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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