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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南屏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10·30”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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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南屏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10·30”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在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咖啡厂一队吕某某家宅基地支砌挡墙过程中,发生一起原空心砖挡墙坍塌打击到施工人员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10·30”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派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底 493 号)规定,经思茅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南屏镇政府副镇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有关同志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调查认定,思茅南屏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10·30”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对施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7CKN336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2日。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大岔路。 (二)工程发包人情况 吕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益智乡中和村民委员会石膏箐村民小组村民,现属于南屏镇大开河咖啡厂一对队咖农。吕某某在咖啡厂因无宅基地建房,于2023年向咖啡厂领导反映要求划拨宅基地建房,厂领导告知目前没有空闲地,经厂领导介绍,吕某某与已经搬离咖啡厂一队的原咖农住户协商,以口头协议方式达成补偿原咖农住户简易房8000元,经咖啡厂同意取得该宗宅基地使用权。 (三)工程承包约定情况 2025年10月22日吕某某将宅基地上拆除简易房、取土、支砌挡墙施工项目与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达成口头施工协议,10月23日双方约定该施工项目承包费为2.8万元,由康某某承包施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30日16时许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润某某、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等7名工人到吕某某家宅基地支砌挡墙。施工前,康某某用挖掘机在要保留的原用空心砖和红砖材料支砌的挡墙脚下开挖好新支砌挡墙基坑,李某某用装载机抬运支砌挡墙所需材料堆放在基坑旁,施工时康某某告诉工人先观察下,原空心砖和红砖支砌保留的挡墙是否有开裂痕迹,如果有开裂痕迹就不要在原挡墙下面施工,施工工人观察后没有发现原支砌挡墙有开裂痕迹,就在空心砖和红砖支砌挡墙下方开始支砌新挡墙,润某某、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负责支砌挡墙,钱某某、陈某某等3名工人负责搅拌砂灰和提砂灰,施工到16时30分许原空心砖和红砖支砌的挡墙发生坍塌,当时蒋某某被坍塌的空心砖打击到头部且被空心砖和基坑土捆住脚部,润某某、宋某某被坍塌的空心砖和基坑土捆住脚部,在现场的施工工人和该宅基地业主及时对被捆3人进行施救,将被困的润某某、蒋某某、宋某某救出,润某某、宋某某脚部受到轻微擦伤,蒋某某伤势严重,头部流血。当时施工负责人康某某运土到距离事故现场300米左右的地方堆放,16时40分许吕某某打电话给康建春说发生了事故,康某某赶到事故现场看到蒋某某被救出到旁边空地躺着,蒋某某妻子(钱某某)抱着蒋开祥的头,当时蒋某某神志不清,润某某、宋某某两人的脚部被坍塌的空心砖和泥土压着,正在施救。康某某赶到事故现场,16时4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16时49分派车,16时54分出车,17时25分到达事故现场,行程30公里。120急救医生在急救行车途中用视频电话指导康某某等人对蒋某某进行心肺复苏施救,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及时抢救,经抢救无效确认蒋某某死亡。康某某叫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后思茅区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驻村辅警、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思茅区应急管理局17时54分接报,值班领导第一时间向思茅区人民政府和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带领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经了解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灾害。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脚部轻微擦伤。施工负责人康某某联系普洱市殡仪馆,殡仪馆派车到事故现场将死者遗体运至殡仪馆处理。相关部门及事故单位积极安抚好家属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咖啡厂一队咖农吕某某自建房宅地基。吕某某宅地基北面为罗某某家,罗某某家宅基地高于吕某某家宅地基,东面为咖啡厂活动室,南面为吕某某租住房屋,西面为咖啡厂一队村路。吕某某自建房宅基地呈不规则长方形,地面为泥土地平,宅基地北面紧邻罗某某家处有一段用空心砖和红砖支砌的原挡墙,挡墙高4.2米,挡墙下面的地面上有一些支砌挡墙石料,其中西面的挡墙已经裂开散落到地面,露出地面的还有些钢筋,东面挡墙未散落,挡墙悬空贴在土墙上,距地面2米,悬空处为泥土材质,有被工具挖过的痕迹。宅基地东面停着一辆挖掘机,西面停着一辆装载机。据在场人员介绍,2025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工人蒋某某等人在吕某某家宅基地支砌挡墙时,原保留挡墙发生坍塌,导致蒋某某半身被压埋,头部与空心砖发生撞击,造成蒋某某伤势严重,经到达现场的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图1现场方位示意图
图2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3现场方位照(自南向北)
图4现场方位照(自西向东)
图5现场概貌照 图6现场概貌照
图7挡墙底部照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死者,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32123XXXXXXXX1639,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老店镇红土村公所,现住址:西双版纳景洪市普文镇高风茶厂。伤者,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 532123XXXXXXXX1350,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崇溪乡背风村公所,现居住: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五队。伤者,润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32701XXXXXXXX0315,住址: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咖啡厂一队XX号。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6时40分许吕某某打电话给康某某说发生事故了,康某某赶到事故现场,16时4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16时49分派车,16时54分出车,17时25分到达事故现场及时对蒋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确认蒋某某死亡。施工人员宋某某17时24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后思茅区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驻村辅警、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思茅区应急管理局17时54分接报,值班领导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思茅区人民政府和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带领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经了解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灾害。相关部门及事故单位积极安抚好家属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及时开展自救,对被坍塌挡墙捆住的润某某、蒋某某、宋某某开展救援,将3人救出至安全位置,润某某、宋某某脚部受到轻微擦伤,蒋某某伤势严重,头部流血。16时40分许吕某某打电话给康某某,康某某赶到事故现场,16时4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接报后16时49分派车,16时54分出车,急救行车途中120急救医生用视频电话指导康某某等人对蒋某某进行心肺复苏施救。120急救医生17时25分到达事故现场对蒋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确认蒋某某死亡。当日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共11人,其中医务人员2人,其他救援人员8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康某某16时4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接报后16时49分派车,16时54分出车,120急救医生在急救行车途中用视频电话指导康某某等人对蒋某某进行心肺复苏施救。120急救医生17时25分到达事故现场对蒋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确认蒋某某死亡。康某某电话联系普洱市殡仪馆,殡仪馆派车到事故现场将死者遗体运至殡仪馆处理。相关部门及事故单位积极安抚好家属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025年11月4日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丧葬事宜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康某某赶到事故现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110接警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值班领导第一时间向思茅区人民政府和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局值班领导及时带领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经评估,本次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在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灾害,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作业过程中保留的原空心砖挡墙坍塌,坠落空心砖打击到蒋开祥头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和普洱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分析,该事故排除人为故意和自然灾害因素。 (三)间接原因 一是施工场所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是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仅对工人进行口头教育;三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作业时对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监督不到位;四是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仅对从业人员进行口头教育,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对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监督不到位。 (二)地方政府 南屏镇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存在漏洞,对该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蒋某某,系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康某某作为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思茅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4裁量阶次A[]规定对康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思茅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B[]规定对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四)当地政府的处理建议 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条第二款[],《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不到位。建议南屏镇人民政府向思茅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未压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未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等,盲目施工,对施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属地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存在盲区,压实责任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企业在施工作业环节出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普洱建春建筑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强化行业部门、属地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举一反三,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提升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依法治理,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三)切实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开展集中学习、培训等形式,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进行“充电”、“补课”,促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不断提升,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 思茅区人民政府“10·30”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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