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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谭某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5〕ZF-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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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谭某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5〕ZF-11号)) 身份证号码:430502********1019,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云秀小巷,联系方式:158****868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8日17时15分许,我局接普洱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报:在普洱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垃圾梵烧厂发生一起事故,致1人死亡。接报后,我局经过了解得知: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垃圾车到普洱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卸载中心卸载垃圾时,垃圾车辅助工在垃圾车填装器下面清理残余垃圾时,填装器下降将垃圾辅助工挤压致死。经思茅 思茅街道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4·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查明:谭某作为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思茅 思茅街道普洱侨银滇都市容服务有限公司“4·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政规〔2022〕4 号)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4裁量阶次A的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建议对谭某作出处人民币68000元(大写: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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