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思茅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思政规〔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思茅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思茅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的方式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按照满足乘客高品质、差异化出行需要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必要时可以对运价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思茅区网约车管理。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发改、人社、税务、工信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思茅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在思茅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在思茅城区内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培训教育和投诉处理等需要的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思茅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思茅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思茅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教育培训场所的相关证明,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制度文本包括但不限于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驾驶员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运营动态安全管理、人车一致性匹配管理、行车防疲劳驾驶制度和预警功能、一键报警功能、异常订单预警等技术和乘客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实现手段;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经营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经营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应当按照《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规范经营行为,计价规则、抽成规则公平、公开、透明,主动向社会公告本企业计价规则,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公开发布;完善和优化管理制度,实现在网约车驾驶员端同时列明订单的乘客支付总金额、驾驶员劳动报酬实时显示抽成比例。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思茅区登记注册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规定

须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车辆轴距达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达到250公里以上

)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起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之日不超过4年

)为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视频音频和行驶路径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0天。鼓励优先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车载动态监控摄像头视觉无明显盲区,可监控车辆正前方行驶动态、车内正后方乘客动态;

(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思茅区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九)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预受理审核意见,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在30日内办结《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逾期未办结的,需重新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对车辆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营业执照》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主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入网合同或协议,并明确权责关系;

(三)车主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报告单》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复核表》复印件;

(七)云南省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

)具有视频音频和行驶路径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思茅区监管平台的情况证明;

)车辆保险证明复印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应当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在车内设立统一运营标识。

第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十  申请在思茅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思茅区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普洱市户籍或持有普洱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在普洱市公安机关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二)年龄男性不大于60周岁、女性不大于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三)持有C2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满3年以上;

(四)从事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在经营期间无严重违规记录和失信不良记录。

十九  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完善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车辆动态监管员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有岗位任职书,新任职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岗位任职书进行备案,管理人员应当长驻本地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本公司车辆进行定期例行保养检查,车辆例行保养检查必须符合具有二类以上的维修企业签订例行保养协议,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车辆例行保养检查要求,并建立保养记录台账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车辆建立一车一档,做好车辆管理台账;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已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通过网络平台及车载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线上线下车辆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按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各项开支,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费用清单和明细台账;

)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确保及时化解行业不稳定风险隐患;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驾驶员信息报备注册,报备信息应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如实记录驾驶员信息;

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建立24小时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及时处理,3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二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越许可区域经营的,起讫地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不得从事具有班线客车明显特征的线路运营

二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二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二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聚合平台、向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接入第三方聚合平台,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合法资质,其车辆、驾驶员未取得相应网约车许可,不得向网约车聚合平台开展对接合作。

第二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网约车营运过程中线上接单平台必须与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审批平台一致

)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完好有效,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服务文明有礼,拾到乘客遗失财务主动归还;驾驶员在驾驶途中不得吸烟,严禁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

)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网约车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

(三)精神病人、酒后暴力或严重饮酒意识不清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未经驾驶员同意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外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二)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驾驶员或车辆信息与网约车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不一致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配合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网约车的治安反恐防暴、道路交通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

二十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对第四章中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网约车经营平台,限期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原许可决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考核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改,在责令停业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三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强化政府监督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

三十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经营证件、登记、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阻挠。

三十二  公安、工信科技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变更、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三十三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三十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建立利益分配协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渠道,受理投诉和监督。

乘客对网络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网络平台公司应配合调查。

第三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思茅区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

对网约车违法违规或从事非法营运、组织非法营运或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行为,由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或顺风车,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网约车的经营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的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取得的网约车和驾驶员许可证件,在原许可时效和许可范围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思茅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思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实施细则由普洱市思茅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主办:思茅区人民政府  承办: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smqzfxxgk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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