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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完成情况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6日 16:11 浏览:[] 作者: 来源:

反馈问题

督察报告指出: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云南省肩负的“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重要使命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一些地方对自身特殊重要的生态地位认识不够,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层层递减,“等靠要”思想突出。一些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放任不管。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遇到困难存在畏难情绪。

责任单位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人


整改目标

深刻认识自身特殊重要的生态地位,勇于担当作为、攻坚克难,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不折不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推进整改。区级党委(党组)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定期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针对督察整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切实提升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2.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完成整改。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云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清思茅区的生态地位,主动担当作为,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筑牢生态环境保护防线。

3.压实责任系统整改。严格落实《普洱市思茅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克服“等靠要”思想。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上年度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的核心要义,坚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系统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处置长效机制,强化闭环管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与美丽云南建设普洱市实践,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2025年,生态环境问题在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研究4次,在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12次。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定期调度、督导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2.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校)培训计划,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云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教育引导各级干部职工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3.严格落实《普洱市思茅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督办工作制度,对未完成整改事项和已完成整改未验收事项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发函提醒,要求对完成整改事项开展“回头看”,深入研究未达时序进度整改事项,对整改逾期事项视情况进行督办。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上年度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落实情况。

注:目前已全面完成以上整改工作任务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