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2日 10:09 浏览:[] 作者: 来源:
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思茅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思茅区境内思茅河水文站、曼中田(三)水文站、思澜路桥水位站、老杨箐水位站、五里河水位站、菠萝水文站六个站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
(一)思茅河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思茅河水文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二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二)曼中田(三)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曼中田水文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二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三)思澜路桥水位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思澜路桥水位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四)老杨箐水位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老杨箐水位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五)五里河水位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五里河水位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六)菠萝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菠萝水文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二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
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五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