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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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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思茅区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思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现将《普洱市思茅区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思茅区野生稻原生境 保护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思茅区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以下简称区保护点)的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野生稻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区保护点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照片、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区保护点为国家级保护点,疣粒野生稻是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资源。 第四条 区保护点由思茅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思茅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野保办)设在思茅区农业环保和农村能源站。 第五条 区野保办负责区保护点的具体管理和宣传、保护工作,建立野生稻资源档案和管理记录,定期组织野生稻资源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六条 需要进入区保护点,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照片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入区保护点日期前十天,向区野保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许可后,持区野保办证明进入。非经区野保办许可,任何人禁止进入区保护点。 第七条 禁止采集和移栽疣粒野生稻。有下例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和移栽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保存野生稻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稻人工培育、驯化、移栽,需从区保护点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从区保护点获取标本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需区保护点提供野生稻的; (五)因调控野生稻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持采集许可证在区保护点采集野生稻,须遵从区保护点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未取得采集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野生稻种质资源,或者未经批准对野生稻种质资源进行野外考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未经批准进入区保护点,或者经批准在区保护点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区野保办及其管理、看护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私自采集、出售野生稻种质资源,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思茅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起施行。思茅市翠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25日发布的《思茅市翠云区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管理规定》(翠政办发〔2006〕114号)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管理规定》:http://www.smqzf.gov.cn/info/45519/44450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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