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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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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区土地 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思政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现将《思茅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思茅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茅区范围内(云南思茅产业园区除外)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思茅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思茅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计划收储、兼顾效益”原则。成立思茅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审计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土地储备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思茅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储事宜。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土地储备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主城区三个乡镇(街道)的面积为60亩以上的土地储备计划由思茅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面积为60亩以下以及思茅港镇、六顺镇、云仙乡、龙潭乡四个乡(镇)的土地储备计划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思茅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九条 思茅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思茅区发改局、思茅区财政局、思茅区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条 思茅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思茅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思茅区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三章 收购储备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思茅区自然资源局报思茅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期限满两年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拖欠出让金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或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部分土地; (五)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六)因非法占用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七)其他应当政府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土地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思茅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依照法定程序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二)已动工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但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约定完成建设的产业用地; (三)经主管部门认定,已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重新组织生产的企业用地; (四)经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国家能源、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的企业用地,产能过剩、经营不善等需淘汰的落后产业用地,以及其他类似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政府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五条 土地转让申报价格过低的,思茅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结合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及时获取土地信息。当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或基准地价时,经思茅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收购。 第十六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完成土地征收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经领导小组讨论,报思茅区人民政府决定,可参与法院司法拍卖。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范围包括地块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权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固定生产设施等。 土地价格原则上根据出让合同、规划要求、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 地块内合法的已建或在建固定建(构)筑物,补偿价格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存货及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搬迁费用补偿。 经补偿后的地上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室内装修及生产必须的设施和构筑物归政府所有。 固定建(构)筑物需保留或临时利用的,需提交第三方房屋安全评估报告,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并取得消防、规划以及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收储程序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收储程序: (一)确定收购对象。根据区域发展建设、城市功能区块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政府需求,拟确定收购对象,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用途、权属、面积、期限、现状、是否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对拟收购的土地向规划、不动产等部门征求意见,由规划部门明确规划用途,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四)现场踏勘。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 (五)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六)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规划意见和收购费用测算情况,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思茅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七)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获批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土地交付方式和交付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等。 (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金。 (九)权属转移。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政府批准的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新增建设用地的收储程序: (一)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或政府指令进行选址,出具收储红线范围; (二)开展土地预审,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块按规定办理土地规划调整; (三)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土地勘察测量,协助调查土地权属,出具土地勘察报告和土地测量图纸; (四)征地主体:思茅区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土地所有权人(国有林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协议,涉及拆迁的按拆迁程序实施,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五)按程序上报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手续,征地方案和农转用方案获批准后,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收购呈报表; (二)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不动产权属证明; (六)地籍图(地形图); (七)相关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开展地块整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前期开发项目,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决(结)算手续。 第五章 储备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收购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建立档案和台帐,登记造册。 第二十五条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不动产登记证。设立他项权的,要先依法解除。 第二十六条 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绿化用地、城市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江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再纳入储备,由相关部门管理。 储备土地的其他管护事宜以《普洱市思茅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为准。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项目调剂使用、计划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预算。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的预算依据,且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费用; (三)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与编制、市场调查与分析、地籍与权属核查、土地测绘与登记、土地与房屋价格评估及库存储备土地污染防、储备费用等支出; (四)按照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储备土地期间,通过临时利用、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处置等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思茅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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