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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区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32722-/2023-0607003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3-06-0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思茅区人民政府 文号: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思茅区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思政办发〔202334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思茅区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8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保证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现布局优化、品种结构合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云粮发〔202051号),根据《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发改粮储〔2022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思茅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粮油)是指政府储备的原粮品种、成品粮(大米)、成品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区级政府储备粮油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粮油(原粮以本年度生产的新粮为标准,储备成品粮、储备食用植物油按生产日期和国家质量标准确定)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业务。  

第四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区和粮油宏观调控需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承(代)储企业从事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五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原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年度轮换总量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后,提出轮换计划报区政府同意确定后轮换。  

区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主要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  

第六条 区级政府储备成品粮动态轮换、食用植物油一年一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轮换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根据时间要求确定后,由区发改局请示区政府确定。  

区级政府储备成品粮、食用植物油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主要采取品种轮换方式,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  

第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审核、管理、检查和指导。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的审核和拨付,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负责及时完善储备粮油贷款手续并足额提供储备粮油贷款。  

 

第二章  储存年限和品质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存储年限按照生产时间计算为稻谷、小麦2-3年、玉米1年、成品粮(大米)3-6个月、食用植物油1年。区级储备粮油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应及时清仓出库。  

第九条 轮入的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应当符合国标规定,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规定要求。储备粮(含储备成品粮)应当符合国标规定三级(含三级以上)标准,储存品质符合宜存标准。轮出的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销售质量安全的规定。储备食用植物油收储入库应确定生产日期为每年9月后出厂的新油。  

轮换出入库和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必须按照《思茅区政策性粮食扦样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十条 承储企业根据区级政府储备粮油每年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按均衡轮换原则,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同品种轮换和不同品种串换建议,合理确定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确保储备常储常新。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区级政府储备粮油,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和串换。  

对区级政府储备品种结构进行优化,区级政府储备规模内逐步充实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按照区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人口不低于7天的市场供应量,并结合市场供求、应急需要及承储企业运营管理能力合理确定成品粮储备规模,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库点轮换计划和粮油规模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区级政府储备原粮稻谷、玉米轮换量原则上不超过其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小麦不超过其规模总量的三分之一;品种串换的,必须保证储备粮品种规模不少于总规模的70%成品粮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单位可对区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油在轮换周期届满当月,实物库存要达到计划规模,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且储存安全。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90%  

 

第四章  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轮换期间每月7日前将分品种、库点轮换计划执行开展情况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保证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未经批准不得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第十五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和购储销订单等方式进行。轮出销售的区级政府储备粮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进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10年。  

第十六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原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为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保障调控应急需要,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不低于总规模的70%,根据区政府指令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和经济动用情况除外。  

入库的粮食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仓房中,承储企业应在粮食入库平仓后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区发改局收到企业验收区级政府储粮的申请后,及时组织有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验,承储企业不得自行扦样送样。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质量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区级政府储备粮验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数据和报告真实性负责。质量指标必须达到省级规定的标准且库存数量与轮换计划一致方能验收。区发改局在质量检验合格后会同区政府办、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对质量检验合格的区级储备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储备成品粮、成品食用植物油采用当月轮出当月轮入方式进行,确保轮入当月库存数量达到100%,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不低于总规模的90%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日常管理工作,存储企业依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实施轮换业务,储备粮油轮换出、入库开始必须每日向区发改局报送轮换进度表。  

第十九条  区级政府储备原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轮换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市场环境、气候条件、道路状况等不可抗力,预计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将要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需按工作程序及时向发改局提出轮换架空期延时申请申请延长轮换架空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延长轮换架空期将由区发改局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二十条  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补贴按照《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不得截留、挪用。  

未验收合格的区级政府储备粮油不享受财政补贴,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通过农发行储备粮油贷款,为确保区级政府储备粮油按时、按质、按量收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承储企业可通过其他资金或贷款进行储备粮收储。区级财政按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贷款的同期利息给予承储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验收合格后按照《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采取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承储企业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组织粮油轮换销售和采购,实际交易价格即为购销价格。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准确核算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购销费用,并完整准确记录台账。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承储企业轮换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作为认定轮换价差损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提交上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区财政局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思茅区粮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二十五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按照相关贷款规定,依据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要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如该批次销售收入低于该批次库存成本,暂按销售收入收回贷款,价差亏损部分按照《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区级政府储备粮油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依据职能职责对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区政府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政府和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中举报查处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一)轮入的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五)未按照区级政府储备粮布局储存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工作的;  

(七)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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