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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32722-/2023-0607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3-06-0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思茅区人民政府 文号: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思政办发〔202335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8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储备粮(油)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普洱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普财建202289号)有关要求,结合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和《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的通知(云财建202273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油)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级政府储备粮(油)单位(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损补贴。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支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级财政承担并列入预算。  

级政府储备粮(油)品种有:原粮(稻谷、玉米)实行三年一轮换,成品粮(大米)实行动态储备,食用植物油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轮换。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确定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机制。  

第四条 财政局履行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保障主体责任,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负责对区发改局申请拨付的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指导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监管,指导督促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区发改局履行政府储备粮(油)补贴资金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测算政府储备粮(油)年度补贴资金需求,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意见;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管理,健全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开展巡查,对承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农发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履行政府储备粮(油)信贷支持和监管责任,负责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贷款发放审核,对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实施信贷监管,做好贷后库存检查,确保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对储备粮(油)贷款及利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监管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付合规性和封闭运行情况。  

  粮食承储企业履行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主体责任,对所申报的财政补贴资金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承担所承储的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的规范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依法依规申请、管理、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落实绩效目标;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储备粮(油)库存数量、请拨材料以及提供的会计、统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储备粮(油)收购储存到轮换调出费用标准为:  

(一)原粮(稻谷、玉米  

1.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公斤0.3元;  

2.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轮入费每公斤每次0.2元。轮出费每公斤每次0.2元。  

(二)成品粮(大米)  

1.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公斤0.30元包干;  

2.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公斤0.60元包干。  

(三)食用植物油  

1.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50元包干;  

2.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40元包干。  

第六条 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款后,承储企业要及时通知银行收回对应的贷款,未及时通知银行收回对应贷款的,不安排相应贷款利息补贴。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第七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用补贴。报经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架空期除外。  

第八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发生轮换价差亏损的,由发改牵头,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最终确定的轮换价差损从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列支,相关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不得将储备粮(油)轮换环节产生的费用在购销成本和轮换费用中重复计算,否则视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 因粮食市场行情大幅波动等原因导致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的,由承储单位(企业)会同农发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财政局、发改核定后,三部门联文向政府申请补充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条 储备粮(油)轮换中发生价差收益的70%用于补充级粮食风险基金30%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承储单位(企业)应将价差收益中70%部分及时缴入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级财政承担,从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的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发改负责审核承储单位(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将审核后的承储单位(企业)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分别于每年115前、415前、715前和1015日前报送财政局。  

第十四条 财政局复审发改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无误后,分别于每年130前、430前、730前和 1030日前,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承储单位(企 业)。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企业)委托代储的,按照承代储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代储企业代储费用,不得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粮(油)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承储单位(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油)损失,由承储单位(企业)自行承担,不安排或扣回已安排的相应数量粮(油)保管费补贴。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政府粮(油)储备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单位(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级财政承担,从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承储单位(企业)承担。脱保期的粮(油)不安排保管费补贴。  

第十八条 (油)销售回款后要及时归还储备贷款。承储单位(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发改负责制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绩效跟踪,加强问题整改,做好评价结果运用。政府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企业)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目标。财政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部门和单位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适时组织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相关费用标准文件同时废止,尚未拨付的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发改、农发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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