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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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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思)应急罚〔2025〕FM-03号 案件名称: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开采案 被处罚人:姜某智,性别,男,身份证号:3307xxxxxxxxxx3212 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姜衙村前堂屋马云路x号 所在单位: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K7LCLXA),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思茅区六顺镇高笕槽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到普洱市思茅区自然资源局移送《关于移交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核定生产规模开采线索的函》(思资函〔2025〕334号),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普洱市思茅区高笕槽采石有限公司2024年存在超过核定生产规模开采建筑用灰岩矿的违法行为,姜某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严格落实核定生产规模开采建筑用灰岩矿,对该公司造成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开采建筑用灰岩矿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裁量C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 年 7 月14 日 处罚机关: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警告,并处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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