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张某兴行政处罚的公示 |
||||||||||||
| ||||||||||||
|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张某兴行政处罚的公示 (思)应急罚〔2025〕ZF-07号 张某兴,男,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号码:532723********3317,住址:普洱市思茅区佛莲山居*幢*单元***,联系方式:137****9537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7日10时许,在思茅区思茅港镇中学校园浴室浇灌工程施工工地,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在操作起重机进行学校新建浴室混凝土浇灌时,发生一起起重机侧翻,施工人员在躲避时,两名施工人员分别被起重车臂和起重车吊钩砸倒,造成两人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经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张某兴作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方面的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本单位施工项目部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未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思茅思茅港中学校园运动场地及教学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扶持项目“2·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张某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罚款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裁量阶次C 的规定,对杨某作出处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