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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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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思)应急罚〔2025〕ZF-05号)) 当事人: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99333206D 法定代表人:张某兴 联系电话:137****9537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邦崴路*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7日10时许,在思茅区思茅港镇中学校园浴室浇灌工程施工工地,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在操作起重机进行学校新建浴室混凝土浇灌时,发生一起起重机侧翻,施工人员在躲避时,两名施工人员分别被起重车臂和起重车吊钩砸到,造成两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无安全生产投入的台账;未在吊装这类危险作业场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无隐患排查台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与“混凝土现场吊装”项目承包人魏学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购买全员工伤保险。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思茅思茅港中学校园运动场地及教学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扶持项目“2·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罚款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C的规定,对普洱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10000元(大写:柒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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