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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4ZF-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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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N0NE35R 法定代表人:刘*麒 ,联系电话:189****0366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竜竜村委会竜竜坝中寨路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9日,我局到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加油站2024年3月7日入职员工张*兰,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72学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第19号第A项裁量档次幅度标准的规定,决定对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3200元(大写:叁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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