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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4ZF-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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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CUX3QL1X 法定代表人:肖* ,联系电话:136****7026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安通路1360米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普洱市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存在其使用的多台木材切割的机器未安装防护装置,导致工人受伤的情况。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4年11月20日到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发现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存在下列行为:1.解板生产线其中4台带锯机带锯上端和进料对面(侧面)外露传动部分防护装置设置不全;解板生产线打片机液压控制器皮带轮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解板生产线皮带输送机端头传动部分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第6.1.6 条规定要求。 2.磨锯机作业区域设置有8台磨锯机,存在带轮、锯条等运动的传动部件未与作业人员通行区域隔离或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1.6 条规定要求。3.多片生产线3台方木多片锯机(两台为同一型号MJFD8×30,福建长汀县元创木工有限公司出厂编号:2016-11-07-019;2016-0912-034;另一台型号:福建中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15年10月,设备型号为8×25),3台多片锯机出料口拆除原厂家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即反弹压板),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更改设置为电机皮带轮传动出料口除尘毛刷生产工艺,且传动部分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多片生产线齐头圆盘锯机的锯片传动部分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第6.1.6 条规定要求。4.方条指接生产线(因无订单,暂时停用)FJL150-8D设备处于停用状态。全自动连续式齿接生产线(3套),1号MXB3515B-B全自动梳齿机构设置断料圆盘锯机的锯片传动部分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1.6 条 规定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及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购合同复印件等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38项裁量C阶次的规定,决定对思茅区吉橡木材加工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9000元(大写: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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