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思茅区人民政府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公示



索引号: 2019/20250331-00001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日期: 2025-03-3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5〕ZF-01号)、((思)应急罚〔2025〕ZF-01-01号)、((思)应急罚〔2025〕ZF-01-02号)



当事人: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忠、李某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7DJXFD7X

法定代表人杨某忠 ,联系电话:181****4567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洗马湖环线大荒地

杨某忠,男,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码:622301********0016,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鼎城名邸12栋,联系方式:181****4567。

李某琛,男,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32925********1734,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圣世一品,联系方式:151****3032。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 12月 28 日 11 时 16分,在思茅区茶城大道28号普洱兴亚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使用汽车起重机从运输车辆上卸载货物时,发生一起货物从吊钩上掉落击中现场作业的1名员工,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我局于2025年3月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1,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无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相关材料,无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相关记录材料,无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材料,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文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作业过程混乱,未在吊装这类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购买全员工伤保险;2,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忠,未有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完整资料,未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资料,未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材料,未查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记录,未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李某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有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有关材料,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材料,未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资料,未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记录材料。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思茅区思茅街道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1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B 的规定,拟对云南棕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1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杨某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政规[2022]4 号)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4裁量阶次A 的规定,拟对杨某忠作出处人民币21560元(贰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李某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裁量阶次C的规定,拟对李某琛作出暂停其与安全有关的资格三个月,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331



  



下载Word | 下载PDF    打印 | 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