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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行政执法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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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委托书 思林草委〔2025〕01号
普洱市思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1.在普洱市思茅区范围内实施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事项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表);2.以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盖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公章,行政执法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示;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普洱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程序法律的规定。5.委托期限: 2025年 12月 0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25 年 11 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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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65项).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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