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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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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普洱市思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负责人:王 葳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21号 受委托单位:普洱市思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单位负责人:陈明骅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2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思茅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与权限 (一)委托事项 1. 在思茅区内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工作。 2. 在思茅区内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开展跨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指导目录选取事项的行政处罚工作,具体目录见本委托书附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指导目录》。如目录调整,应经委托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3. 在思茅区内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开展城市管理日常管理及行政处罚工作。 (二)委托权限 1. 监督检查权:受委托单位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2. 违法行为制止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委托单位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以委托单位名义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3. 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经调查取证,确认为违法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受委托单位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制作相关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决定。 4. 在委托期间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更,被委托单位委托事项随之变更。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被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被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调阅执法案卷。 2. 对被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暂停或终止委托执法。 3. 及时为被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执法所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协助乙方解决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4. 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因被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故意违法执法导致的法律后果除外。 5.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执法资格培训,提高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被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委托单位规定的执法流程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上岗执法。 4. 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执法统计报表、重大执法案件等相关资料。 5. 自觉接受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6. 妥善保管和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执法文书、证件及相关资料,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7. 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8. 不得将委托执法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5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续签委托书;如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被委托单位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四、其他事项 1. 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被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协助委托单位进行答辩和应诉。 2.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3. 本委托书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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