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用水协议
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供、用水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客户需知
1、 水价执行普洱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遇水价调整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用水性质分别是(生活)(工商业)(特种)(其它)。用水方的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未按本协议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或变更手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水方用水性质可由供水方确定。
3、 供水方按照用水方的用水地址、拟用水量和用水性质安装结算水表(以下简称水表),进行用水计量。
4、 供水方供水水压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定
5、 供水方按照固定周期抄读水表,并依据用水方的水表计量、用水性质和水价结算水费,及时向用户送达水费通知。用水方应在收到水费通知15日内交清水费。
6、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水表时, 用水方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用水方未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的,供水方可按最高类别水费计收水费。
7、 因水表发生故障造成无法抄表收费的,按前3个月平均水量计量收取水费。
8、 水费结算方式分别有:现金、银行代扣、支付宝、微信,也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进行缴费。
9、 以水表为管理权分界点。水表前为供水方负责维护管理,水表后为用水方负责维护管理。水表以内靠用水方的原则上水表应安装在地界或建筑物外,安装在地界或建筑物内的,用水方应配合供水方将水表迁出到建筑物外,并承担相应的迁改表费用。
10、 水表和管理权分界点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方负责维护管理,管理权分界点另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管理单位自行维护和管理。
11、 用水方使用双水源的,自备水源管道不得与供水方供水管道连接,因擅自连接造成水质安全、水量流失等事故,由用水方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12、 属用水方管理责任范围的给水管道发生损坏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应的维修费、水量损失费均由用水方承担,并且用水方应配合供水方做好维修工作(包括协调室内外开挖事宜等)。发生以上情况的,为减少用水方损失供水方可暂停供水。
13、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供用水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协议约定用水并交纳水费。对供水方收缴的水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供水方提供收费依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14、 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不被占压,且不得擅自拆卸、更换、移动、开启水表、表井及附属设施。积极配合供水方抄读水表并协助供水方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等工作。对水表计量、水质或水压有异议的,有权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15、 发现公共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供水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6、 因用水量增减、房屋产权变更或用水性质改变,应当自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供水方办理变更手续,结清变更前的水费。不得擅自向协议约定的供水四至范围外供水
17、 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该设备或设施由用水方维护管理。用水方设置的消防栓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管理,非火警的消防栓用水费用由用水方承担。
二、 供水方的权利与义务
1、 遵守国家、省、市供用水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水方供水、抄读水表、收取水费(含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等政府指定供水方代收的费用),并有权制止用水方的违约用水行为,直至停止供水。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正常情况下,应当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督促用水方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供水设备、设施的保护和维护。
3、 健全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制度,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月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质信息。当供用水出现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供用水的,有权暂停供水并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4、 认真履行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完善公众投诉和查询机制,及时受理投诉,按需提供供水服务信息;建立供水应急抢险机制,设立供水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用水报修业务;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赴现场抢修。为公共利益,供水方有权进入用水方的用水设施产权区域进行现场抢修,并根据实际需要暂停供水。因有计划的工程施工、检修、维修、新管并网作业施工及依法临时限水等原因确需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公告。
5、 定期巡查、维护市政供水设施;如发现水表或用水量异常应及时通知用水方;由于用水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时,供水方可将水表口径改小;抄读水表周期和水价调整时,供水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告。
三、 违约责任
1、 因供水方未按约定在计划停水前提前24小时公告造成用水方损失的,由供水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遇抢修工程造成停水的情况除外。
2、 因供水方抄错水表多收用水方水费的,供水方应及时退还多收的水费;
3、 用水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方可向用水方发出欠费通知(供水方可采用在用水方用水地点张贴通知、登报公告、短信通知等通知方式)。用水方在接到欠费通知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方可以暂停供水。供水方收到用水方欠费后,将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4、 由于用水方占压、损坏表井等行为造成不能正常抄读水表,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交纳水费,并在20日内整改恢复;逾期不整改的,供水方可按上期估收用水量的2倍计收水费
5、 因用水方违约导致供水方应支付的仲裁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用水方承担。
用水方声明: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由双方进行了充分协商。供水人已提请我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供水人责任、供水人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我方责任或限制我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做全面、准确的理解。供水人已应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说明。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我方已被告知双方均可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增加、删除及修改。我方对本协议“点击同意”签字确认或以其他任一种形式予以确认的,即表示我方对本协议条款完全认可、无保留意见且无任何异议。《用户协议》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