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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4日 18:14 浏览:[] 作者: 来源: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普洱市思茅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879-2150570;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smqzffzb@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过街楼45号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665000,信封上注明“《普洱市思茅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

特此公告。

附件:普洱市思茅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附件

普洱市思茅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

(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居住在思茅区行政区域内的,按本办法享受优待救助。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根据全区残疾人实有人数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每年按全区总人口数乘0.3元的比例,安排社区康复经费,专项用于社区残疾人康复。

每年从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扶助项目。

第四条 区财政局每年安排3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扶持残疾人发展产业。

第五条 残疾人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或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免收职业介绍费和中介服务费。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以参保缴费时的身份为准,残疾级别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个人参保缴费部分每人每年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20元的定额资助,在参保缴费时给予直接减免。定额资助参保标准,按省级规定执行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达不到安排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按照国务院、省、市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增加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区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残联等部门应当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免收培训费。

第九条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教科书费、补助残疾学生生活费的政策。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享受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积极帮助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就读中专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就读大专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就读本科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考取研究生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考入高中(含职高)的贫困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政策实施救助,以保证其完成学业。

第十条 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对依靠兄弟姐妹供养的,其兄弟姐妹给付的供养费予以全额豁免。对依靠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其供养人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给付的供养费予以全额豁免;供养人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对给付的供养费按50%予以豁免。对供养费金额难以认定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

社会保障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当在参加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第十二条 对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残疾人中的城乡特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对符合申请残疾人“两补”的,按程序及时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医的,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区级人民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减免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以下税费减免政策。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本款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十六条 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专项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安排不低于8%的经费,专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宫)、科技活动中心、体育馆(场)、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非营业性旅游风景区。营业性旅游风景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门票优惠或减免费用。

上述场所举办大型节庆活动、商业性文体活动时和残疾人本人在上述场所从事劳务或者商业经营活动的除外。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允许一名陪护人员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第十八条 对符合配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单列住房优先安排公租房。

第十九条 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第二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免收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区属的法律服务机构对持有区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服务,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现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待而未给予的,依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予警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残疾人优待的,依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思茅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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